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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婚登记告知单

日期:2011-12-18 来源:


结 婚 登 记 告 知 单



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:



为了您的婚姻幸福美满,请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前认真阅读下列内容:



一、我国的婚姻制度



我国实行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。



二、结婚登记的条件



1、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户口在本辖区;2、男年满22周岁,女年满20周岁;3、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(无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等);4、双方均无配偶;5、双方自愿结婚,并亲自到场登记,不得冒名顶替或单方代理。



三、禁止结婚的情形



1、重婚的;2、属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;3、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4、未达到法定婚龄的。



四、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



1、本人的户口薄、身份证;2、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的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》;3、三张六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。



五、夫妻的权利和义务



双方取得结婚证,确立夫妻关系.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。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;都有参加生产、工作、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,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;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;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、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。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;有互相扶养的义务。



六、特别提醒



1、结婚是人生的大事、男女双方应当对自己、对对方、对家庭负责、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互有知晓对方婚前身体健康状况的权利;政府倡导和鼓励男女双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,以保障家庭幸福,维护公共利益:为了您自己、家人和后代的健康,建议您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婚前保健服务。



2、如果当事人有上述不予结婚登记情形或者不具备办理登记的条件,通过隐瞒真实情况,提供虚假证件、作虚假声明、由他人冒名顶替或单方办理结婚登记,领取结婚证,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

3、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。受胁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,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;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

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自始无效。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;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,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,不得浸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



重婚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因重婚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



4、如果认为自己符合结婚登记条件,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,可以在60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,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。 





当事人阅后签名:男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日期: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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